教育部113年3月6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1024A號令發布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其中條文內第32條第5項「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本準則第三十條第二項」有誤,修正為「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本準則第三十條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