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知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修正發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行政院定自113年6月30日施行。
二、條文置重點為民眾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舉發及扣點修正資料,條文修正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