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部分條文

發佈日期 : 2024-08-22 資訊群組 : 02教務處 公告分類 : 首頁/公佈欄,註冊相關法規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4663A號令修正發布。

現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三 年一月八日訂定發布,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 一次係於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發布。為配合特殊教育法修正身心 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適用法規,並為鼓勵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異者,及鼓勵學生參與國外學校、機關或機 構合作辦理之雙聯學制,有必要修正列抵學分及成績登錄之相關規定,爰 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適用法規。(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修正減修學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三、修正重讀學生列抵學分、成績登錄之規範。(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四、修正新生、轉學生、轉科(學程)學生、休學學生列抵學分、成績登錄 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五、增訂學生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 成績優異者,其列抵學分及成績登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 一)

六、增訂學生赴國外學校修習課程,取得成績學分者,其列抵學分及成績 登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七、增訂「身心調適假」請假別,讓身心調適成為請假事由,協助學生更 覺察自己心理狀況。(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八、修正有關新課程綱要畢業條件變更後,學生重讀、轉學或復學列抵學 分、成績登錄之規範。(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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