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學年度第1學期「三年級學生畢業條件及畢業學分不足預警補救措施」

發佈日期 : 2019-11-26 資訊群組 : 02教務處 公告分類 : 首頁/公佈欄,註冊組公佈欄

一、國立鹿港高中畢業條件規定

    依據「國立鹿港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

    成績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學生修業期滿(修業年限日間部以三年為原則,得延長二年)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者且部定必修科目,均須修習,並符合下列條件,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1、職業類科學生:

          (1)修足應修學科累計160學分,部定必修及格率至少85﹪。

          (2)專業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80學分以上且及格學分數至少60學分。

  (3)實習(含實驗實務)科目及格學分數至少30學分

       2、普通科學生:

          (1)修足應修學科累計160學分

          (2)必修學分均須修習,至少須120學分成績及格,其中應包括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48學

             分。

          (3)選修學分至少須修習40學分成績及格,其中「第二外國語文」、「藝術與人文」、「生活、

             科技與資訊」、「健康與休閒」、「全民國防教育」、「生命教育」、「生涯規劃」、「其

             他」等八類合計至少須修習8學分成績及格。

(二)依教育部所訂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

    證明書。

 

二、預防補救措施

(一)由家長及學校共同勉勵同學確保108學年度第1學期及第2學期之學分能順利拿到,以滿足畢業所需條

    件。

(二)承上,如以上兩學期學分全部取得仍不足以達到畢業條件者,可報名參加本校109年度暑假期間舉辦之

    重補修課程,該重補修課程預計報名時間為109年5月份。

(三)針對所缺學分較多的學生,本校將以公文通知家長,其子弟目前修課狀況及畢業條件,以收預警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