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辦理國立及本部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
二、實施對象為持有效期限內各主管機關鑑輔會所核發之鑑定證明且具有重新安置需求之學生:
(一)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大學附屬特殊教育學校。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進修部。
(三)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私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進修部。
(四)國立大專校院附設高級中等學校部、進修學校,或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進修部。
三、本實施計畫所定安置,分為下列二類:
(一)校內重新安置:指學生於校內轉科或學程。
(二)校際重新安置:指學生轉學至他校。
四、重新安置之申請期限:就讀學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申請資料送承辦學校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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