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規定辦理。
二、查前開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
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
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
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
,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
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
四、請於旨揭期限前(以郵戳為憑),檢具合作計畫1份(併附光
碟1份)函報國教署,並將合作計畫一式15份以副本抄送國教
署委辦學校國立和美實驗學校教務處協助彙整;逾期申請者,
不予受理。
五、檢附旨揭合作計畫參考格式電子檔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