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如下:
(一)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二)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各校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110年12月31日前,須依限完成汰換作業;如經行政院核定同意於汰換前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或與公務環境介接,必須落實汰換前配套措施或相關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