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教署檢送僑務委員會申請承辦「115學年度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公告乙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僑務委員會114年6月6日僑生專字第1140501463A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海外僑生回國就讀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及技專校院,僑務委員會積極推動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業務,透過招收海外地區僑生來臺就讀3年高級中等學校產攜僑生專班,畢業後接續升讀4年技專校院,以培育專業技術人才。
三、承辦資格:符合《僑務委員會補助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經費作業要點》第2點所訂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及公私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並由技高端提出申請。又教育部公告之「專案輔導學校」及僑務委員會函告停止承辦資格者,不得承辦本專班。另僑生宿舍床位數無法因應以及宿舍未符合法令規定屬宿舍用途,不得承辦本專班。
四、經僑務委員會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技高端,須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8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及資料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核准,始完成開辦程序。
五、請有意申辦之學校,依相關程序向僑務委員會申請,並確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辦理僑生專班。
六、檢附僑務委員會公告、申請表、計畫書撰寫說明、審查原則、切結書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