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加強宣導行人穿越道路安全規則相關事宜

發佈日期 : 2025-07-02 資訊群組 : 03學務處 公告分類 : 首頁/公佈欄,學務處公告,交通安全

一、近期彰化縣肇生多起有關行人之交通事故,彰化府擬訂注意事項及摘錄交通法規如下:

(一)穿越馬路應行走行人穿越道,禁止跨越雙黃線

(二)不滑手機、不聊天、不戴耳機等影響注意力之行為。

(三)等候穿越路口,應在人行道邊緣往後退3大步

(四)遵守行人號誌,秒數不足不急著

(五)穿越馬路時先左看、右看、再左看

(六)透過「舉手過馬路」可以增加被駕駛人看見的機率。

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但行人行走於行人優先區不在此限。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

(一)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

1、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2、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3、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4、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二)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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