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年資或公立學校代理兵缺年資,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年資。
二、教育部114.6.5令以,退撫新制實施後,師範校院學生經權責機關核准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實習期間占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核支薪給,實習期滿後經補實者,實習期間服務年資得於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到值起薪之日起十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年資。
三、同仁如有相關情形,請持證明文件洽人事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