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公務員將自有房屋出租並收取租金之疑義

發佈日期 : 2021-03-30 資訊群組 : 08人事室 公告分類 : 首頁/公佈欄,人事室公告

銓敘部函略以,公務員單純將自有房屋出租並收取租金,並不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惟如有從事前開經營不動產出租等商業行為之情形時,自與該項規定有違,公務員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