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之藝廊創作獎徵件資格
(一) 光之藝廊創作獎
1.A組(成人組):至民國103年6月30日止凡年滿20歲以上(民國83年6月30日前出生者),領
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者均可參加。
2.B組(青少年組):至民國103年6月30日止凡年滿12歲(含)以上未滿20歲(民國83年7月1日
至民國91年6月30日間出生者),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者均可參加
(二) 光之藝廊之創作獎及新秀獎得獎者須間隔兩屆之後始得參加(佳作不在此限)。
作品類別
不限媒材,舉凡繪畫、雕塑、複合媒材(含裝置藝術)、攝影、數位藝術創作、繪本、動畫…等視覺藝術作品。
徵件時間及方式
(一) 收件時間為民國103年4月15日至6月30日截止。
(二) 送件方式:附送「附件一:創作者資料表」、「附件二:作品資料表」、作品光碟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至【403台中市美村路一段492號 光之藝廊徵件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送件資料恕不退還,請自行備份留存)。
(三) 徵選結果於103年7月30日光之藝廊網站公布。
(四) 如需徵件比賽辦法及報名表格可上光之藝廊網站下載或來電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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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請見光之藝廊網站www.lumin-art.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