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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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04-23321634
受文者:國立鹿港高級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1000409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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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請各校確實依報經本部備查之課程計畫實施教學,以維學生學習權益,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請各校確依報經本部備查之課程計畫實施課程與教學;如有修正課程計畫,未事前報經本部備查而逕行實施者,
國立學校部分,本部將追究校長及學校相關人員行政責任;私立學校部分,本部將請董事會追究校長行政責任,
並視情節輕重,停止學校全部或部分招生班級數或獎勵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