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與行政院114年9月18日會同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本次修正,增訂「身心調適假」、調整部分公假規定、酌修初任人員休假、修正留職停薪回職復薪之休假計算、修正部分假別銷假檢證規定等,請參閱附件。
[NEW!!] 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會同發布,第3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