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教署114年10月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0091295A號函,略以下述兩點,詳閱附件函文(按我下載)。
一、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進入公共設施之室內場所原則如下:
(一)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
(二)最大速限小於10公里/小時。
(三)車身尺寸寬度小於80公分、總長度小於120公分。」。
二、為兼顧多數人之人身安全及身障者使用行動輔具之權益,縱使身障者使用不符前開規定之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仍應提供其他替代方案,協助身障者進出公共設施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