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12月26日公布,因未另訂有施行日期,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114年12月28日)生效,是退休人員114年12月27日以前之退休所得替代率,應依114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前之退撫法規定辦理,114年12月28日以後之退休所得替代率,應依旨揭修正規定辦理。
二、配合旨揭退撫法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修正,銓敘部刻正依新修正規定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時程推估約需半年,爰請各支給(發放)機關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退休金,俟相關系統修正完成後,銓敘部將配合旨揭退撫法之規定調整並據以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