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5年4月30日臺教授青部字第1150000017D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來文、「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各1份。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青年發展署劉視察,電話:(02)7736-5235。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育業務:指有關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及青年發展業務等工作。
二、志工:志願參與教育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者。
三、志願服務團隊:十人以上志工組成一隊,志願參與教育業務志願服務工作,並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備查在案者。
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或志願服務團隊推展教育業務之機關(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部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