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轉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增設「電子煙回收桶」宣導資料。
二、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持有」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以及草案訂有1個月之緩衝期,為使民眾得以處理違法物品,並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
全國設置「電子煙回收桶」據點共431處,提供持有電子煙之民眾自主投遞,回收期限自115年9月7日起至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施行後1個月止。
三、電子煙回收據點計431處,請逕至國健署之官網(https://www.hpa.gov.tw)首頁>健康主題>健康生活>菸害防制>電子煙防制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