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鹿港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104年1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108年8月30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7月2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1月20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8月30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3年1月8日行政會報修訂通過
113年1月1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補充規定依教育部公佈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本校學生之成績評量,除依部頒辦法外,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二、學生學習評量分學業成績評量、德行評量兩項辦理。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並得註記質性文字描述;德行評量需依學生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包括: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服務學習、獎懲紀錄、出缺席紀錄及具體建議。
三、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定辦理:
(一)應修習學科:包括部定必修、校訂必修及校訂選修,由本校另訂公布。
(二)學分之計算:以每一科目每學期每週修習一節,或總修習時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四、學業成績評量應兼顧科目認知、技能及情意等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
(一)評量方式分日常評量及定期評量。教師在平時教學期間,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定期評量以紙筆測驗方式行之為原則;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學及成績評量應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各科每週教學時數及學科性質,日常評量、期中評量及期末評量占該科成績為40%、40%、20%,但期中考只考一次之科目及三年級下學期各項評量占該科成績為40%、30%、30%。
(三)如規劃採多元評量之科目,得經期初教學研究會議提案研議送教務處彙整簽核後調整之,並於系統完成評量項目及比例建置或得以紙本列印評量內容繳至註冊組留存。
(四)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1、一般學生及身心障礙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依照本校特殊教育需求學生成績考查要點辦理。
2、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3、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五)特殊科目學業成績評量要點得另訂。
五、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各科目學期成績若達下列基準者,學校應予補考。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並以第四條第三項所定及格分數登錄。
1、一般學生成績達四十分者,准予補考。
2、前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學生
(1)及格基準分數為四十分至四十九者,成績達三十分,准予補考。
(2)及格基準分數為五十分至六十分者,成績達四十分,准予補考。
(二)各科目學年成績,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成績平均計算。
1、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2、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重修方式依本校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及實施辦法辦理。
3、重修後成績計算
(1)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成績依第四點第三款所定及格分數計。
(2)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重修成績或學期成績擇優登錄。
(三) 實行細則依本校重(補)修實施要點辦理。
六、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評量時,因故無法參加全部或部分科目之評量,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除特殊情形另行簽核外,得由(命題/任課)教師依下列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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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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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領域 |
數學A、數學B、數學甲、數學乙,均為不同科目名稱;學生如於同一學年之第一、二學期分別修習不同之前述科目,不計算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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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學領域 |
依據自然科學領域課程綱要,以「選修物理」、「選修化學」、「選修生物」、「選修地球科學」等為科目名稱;如前述各科目係以加深加廣選修課程開設於同一學年之第一、二學期且「學分數」相同者,可計算學年學業成績。若有難以認定之課程,交由自然科教學研究會教師開會認定之。 |
七、學生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得重讀或適性輔導轉學:
(一)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達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不及格學分過多,重修有困難者。
八、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時數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九、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十、適性轉科(組)及轉學之學生,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經任課教師及該科召集人審查,若符合課程要求,得列抵免修;學生不及格或未修習之科目學分,得申請重修或補修。但未修習之科目學分,屬教育部部定必修科目者,均應補修。重修成績依第五條第二款辦理,補修則以補修之成績登錄。
十一、德行評量辦法依本校「學生德行成績考查紀錄要點」辦理。
十二、畢業學分條件,依下列規定處理:
108學年度~110學年度入學學生(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於103年11月發布)
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且部定必修科目,均須修習,並符合下列條件,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1、職業類科學生:
(1)應修習總學分186學分,且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至少為160學分。
(2)部定必修均須修習,且至少85﹪及格。
(3)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80學分以上,其中至少60學分及格,含
實習含實驗、實務)科目至少45學分以上及格。
2、普通科學生:
(1)應修習總學分180學分,且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50學分。
(2)必修(含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學分均須修習,至少須102學分且成績及格。
(3)選修學分至少須修習40學分且成績及格。
(二)依教育部所訂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111學年度入學學生(適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於110年03月15日修正發布)
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且部定必修科目,均須修習,並符合下列條件,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1、職業類科學生:
(1)應修習總學分188學分,且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60學分。
(2)部定必修均須修習,並至少85﹪及格。
(3)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80學分以上,其中至少60學分及格,含
實習含實驗、實務)科目至少45學分以上及格。
2、普通科學生:
(1)應修習總學分182學分,且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50學分。
(2)必修(含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學分均須修習,至少須102學分且成績及格。
(3)選修學分至少須修習40學分且成績及格。
(二)依教育部所訂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