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0年7月13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085171號函辦理。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107年12月28日修正規定不得溯及適用參考因應措施」1份(如附件電子檔)。
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3項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10年5月7日109年度大字第5號裁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