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0月18日衛授家字第1100660173號函辦理。
二、鑑於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日漸普及,且尚無限騎年齡之規定,為強化學生安全觀念,防範交通意外事件肇生,以提升學生相關素養及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