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4年1月22日修正發布,
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性平法、現代婦產科學及參酌實務執行作業,修正生理假規定、流產假懷孕月數計算方式、
陪產假給假條件、日數及給假期間,以及生理假及陪產假之計算單位;另增訂安胎假、延長病假
核假要件、婚假核給起迄期間,以及娩假得提前核給之日數。(修正條文第三條)
1. 生理假全年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
2. 婚假自結婚日前10日起3月內請畢。
3. 娩假、流產假之月數計算改以週數計算。
4. 配偶分娩或懷孕20週以上流產,給陪產假5日,
得分次於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15日內(含例假日)請畢。
5. 事假、病假、生理假、產前假、陪產假得以「時」計。
二、考量高齡化及少子化漸成趨勢,公務人員申請侍親、育嬰留職停薪人數日增,增訂申請侍親、育
嬰留職停薪者,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為資明確,增訂因公傷病請公假二年核假期間不扣除例假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四、配合實務執行需要,增訂本規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詳細修正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