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該部110年11月5日勞職授字第11002051704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自104年1月1日施行迄今已逾6年,本次修正係依優先管理化學品之危害特性類別予以區分,明確應報請備查之條件及簡化報請備查資料,以確實掌握重大潛在暴露 風險場所之運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