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後,有關公務人員及教師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相關事宜,於各該請假規則修正前,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得逕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