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修正「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第三點,自111年3月18日起生效。

發佈日期 : 2022-03-30 資訊群組 : 03學務處 公告分類 : 首頁/公佈欄,學務處公告

          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第三點 修正 規定
三、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志工得檢具前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