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位教職員工同仁遵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相關兼職法令規定

發佈日期 : 2015-12-09 資訊群組 : 08人事室 公告分類 : 首頁/公佈欄,人事室公告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131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依司法院院解字第4017號解釋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
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有關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得兼職任務之限制及不得兼任之職務請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4點。
 
請同仁務必遵守兼職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