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自104年12月27日施行

發佈日期 : 2016-01-05 資訊群組 : 08人事室 公告分類 : 首頁/公佈欄,人事室公告
行政院104年12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539021號令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制定公布之「教師待遇條例」,定自104年12月27日施行。
 
修正重點:
1. 碩士學位,提敘三級;博士學位,提敘五級;碩士學歷取得博位,提敘二級。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2. 導師費及特教津貼列入職務加給之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