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自104年12月27日施行
發佈日期 :
2016-01-05
資訊群組 :
08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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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104年12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539021號令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制定公布之「教師待遇條例」,定自104年12月27日施行。
教師待遇條例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114769
修正重點:
1. 碩士學位,提敘三級;博士學位,提敘五級;碩士學歷取得博位,提敘二級。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2. 導師費及特教津貼列入職務加給之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