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
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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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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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月1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05632號函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105年1月13日中區國稅大屯綜所字第1052500315號書函辦理。
二、依據財政部68年5月18日台財稅第33258號函及財政部102年9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204649661號令公布「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規定,導師費免納所得稅;另特教津貼則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