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條文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於105年3月15日施行

發佈日期 : 2016-03-31 資訊群組 : 08人事室 公告分類 : 首頁/公佈欄,人事室公告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條文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已於105年3月15日開始施行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至第8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41條、第45條、第53條及第54條條文已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亦於105年3月2日修正公布,並同時於3月15日施行。
 
此次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之部分條文,其主要內容分為四部分:
Ø病歷從一般個資改列為敏感個資,要利用前須獲得當事人書面同意。
Ø間接蒐集的個資,廢除一年內告知限制,只需處理利用前告知即可。
Ø放寬表達同意形式,不限書面、口頭或網頁確認等皆可,但需負舉證責任。
Ø非意圖營利但違法使用個資者,只保留民事賠償和行政罰,刪除刑責條款。
 
欲瞭解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條文、新舊條文對照表、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請參見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