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業經業經總統於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該條例除第8條第4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及第69條(退休教職員或遺族等得開立退撫給與專戶)規定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日期為106年8月11日)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為107年7月1日。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