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取得重點產業職類技術士證及穩定就業獎勵試辦計畫重點摘要如下。
一、獎勵金分為「證照獎勵金」及「就業獎勵金」
證照獎勵金申請說明如下:(1 至 4 需同時符合)
1.請領條件:年滿 15 歲至 29 歲之青年,且於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取得重點產業相關職類技術士證,並符合下列身分之一:
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青年,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 以後取得重點產業相關職類技術士證(如計畫附件一),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四)(略,請參照附件)。
2.請領期限:應自技術士證所載製發日期起 90 日內。
3.證照獎勵金每人最多發給三次,同一級別以發給一次為限;丙級及單一級視為同一級別。
4.重點產業相關職類:擷取與本校辦理職類相關之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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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產業別 |
相關職類技術士證 |
主政部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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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安產業 |
電腦軟體應用、電腦軟體設計 |
數位發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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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應用服務產業 |
電腦軟體應用、電腦軟體設 計 |
數位發展部 |
5.取得技術士證日期:係自技術士證所載製發日期(即為技術士證上生效日期)起。
6.獎勵額度:乙級,新臺幣 10,000 元。
丙級或單一級,新臺幣 5,000 元。
7.青年申請證照獎勵金,應自技術士證所載製發日期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技檢中心提出:
(一)申請書(計畫附件二)。
(二)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其他經發展署規定之文件。
8.本計畫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