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先行共同生活」之疑義
發佈日期 :
2017-11-14
資訊群組 :
08人事室
公告分類 :
首頁/公佈欄,人事室公告
勞動部函以,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先行共同生活」,其證明文件除法院之裁定外,如出具法院之公函文書、村里長證明等依個案事實足堪認定共同生活者,亦屬可行。
勞動部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