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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

發佈日期 : 2023-03-02 資訊群組 : 08人事室 公告分類 : 首頁/公佈欄,人事室公告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增訂在限制轉調期間之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如符合一定要件,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之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且原服務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優先考量之規定,俾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與職場。

銓敘部112.5.29部法三字第11255794072號函以,有關公務人員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調任其他機關服務者,其子女是否為3足歲以下,以擬任機關辦理商調之日為認定時點;實際任職達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之認定,以自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實際任職至調任他機關到職日之前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