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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釋示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其成員應全部外聘」案

發佈日期 : 2024-06-05 資訊群組 : 03學務處 公告分類 : 首頁/公佈欄

一、教育部函釋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其成員應全部外聘」案相關說明。
二、案內說明『調查小組成員全數外聘之定義係「須組成成員全為學校或機關成員以外人員之調查小組」,爰應以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成員以外人員組成之。』,並臚列3種常見情形供學校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