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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繳回「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學費」補助款計算方式,僅供參照。

發佈日期 : 2020-01-17 資訊群組 : 02教務處 公告分類 : 首頁/公佈欄,註冊組公佈欄

查「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以下簡稱補助要點)

第6點規定(略以):「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

規定比率退還本部已核撥之學費補助經費:

(一)學生於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全數退還。

(二)學生於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退還

    三分之一。

(四)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免予退費。」前揭學費補

    助經費係指申請全免學費之補助,繳還比例係依「高級中等學校向

    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8條規定之繳還比例原則,爰須以全額學費計

    算繳還之比例,據此,如學生申請之學費補助非全額補助,於離校

    繳還時,應優先就本署補助金額扣抵學生已使用之學費部分,尚有

    剩餘再繳還予本署,俾落實補助學生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