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近期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 項
發佈日期 :
2024-10-18
資訊群組 :
03學務處
公告分類 :
首頁/公佈欄,校園性別事件
國教署來函有關近期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詳如說明。 一、相關宣導事項: (一)學校應於113學年度起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 性平法)及相關子法完成修訂校內規章並公告周知;本署 前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 點」、「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及「校園性別事件防 治規定」等參考範例供學校參考,請學校務必配合辦理 並依規定執行,以落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 (二)教育部業於111年起將4月20日訂定為「性別平等教育 日」,請學校納入每學年度之教學行事曆,並配合教育 部推廣之主題活動,加強宣導、規劃相關活動,以落實 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推廣。 (三)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至少2小時,請學校確依規定進行相關議題 之融入課程,並加強宣導。 (四)衛生福利部針對懷孕女性及其親友之諮詢服務需求,建 置相關網站及服務專線:未成年懷孕求助網站(網址: https://257085.sfaa.gov.tw/;專線:0800257805)、 孕產婦關懷網站(網址:https://mammy.hpa.gov.tw; 專線:0800870870),以提供懷孕期間相關資訊、社政 及衛政等系統連結之專業諮詢、評估服務。學校教職員 工面對懷孕學生之處遇需求時,得透過相關管道,諮詢 專業、正確之知識或服務,予懷孕學生必要之協助。 (五)本署前於113年8月7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4736號函 請學校針對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人員從優敘獎,敘獎範圍 除針對辦理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相關人員外,亦應含括教 學與課程推廣、教材研發、友善環境營造等相關人員, 以提升整體性別平等教育政策推動成效。 二、調查處理程序之宣導事項: (一)查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 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 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112年8月16日修正條文,增加 應書面通知被害人是否受理,請學校確實依規定辦理。 (二)依教育部113年7月11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3074號函 發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0條第6項規定執行程序 指引」,權責單位包括具有懲處決定權之學校教職員工 考績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考核(委員)會、學生獎懲委員會等;不含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學校人事室或學務處等行政單位。請學校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 準則」第30條第6項規定,於議處決定前,權責單位應通 報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限期以書面或言 詞提出陳述意見。 (三)依教育部113年7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2105號函 略以,衛生福利部保護資訊系統通知之知會單,目的係 轉知學校對涉及性侵害事件之未成年人進行輔導,惟倘 於該知會輔導之案件資料中,已確認雙方當事人身分均 為學校學生時,應請學校通報權責人員於校安系統進行 通報(知悉時間以接獲知會單時間起算)。 (四)為改善校園性別事件兒童及少年被害人重複陳述所產生 之影響,教育部於113年8月13日以臺教學(三)字第 1130076958號函說明,學校於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程 序之初,應提供被害人相關之心理諮商及輔導,使其了 解可能歷經之行政調查、司法調查等程序,以提前採取 妥適之措施,以減輕被害人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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