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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09年8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09年4月1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

發佈日期 : 2020-04-30 資訊群組 : 06輔導室 公告分類 : 首頁/公佈欄,校園防疫專區

詳如來函,供有衛服部身心障礙重新鑑定需求之師生知悉。

函文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