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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函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規定之適用疑義

發佈日期 : 2025-01-24 資訊群組 : 08人事室 公告分類 : 首頁/公佈欄,人事室公告

 

勞動部函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之立法意旨,係考量現今勞務給付型態多元,部分工作場所尚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受僱者執行職務時,即使遭受不特定人性騷擾,是類案件之行為人因屬不特定人,雇主仍難以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或對行為人懲處。

基此,勞動部經會商衛福部,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規定之意旨例示十數態樣,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至非屬例示態樣者,仍應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及個案事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