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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中華民國114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第1次修正)」1份

發佈日期 : 2025-05-26 資訊群組 : 02教務處 公告分類 : 首頁/公佈欄,首頁/校內公告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14年5月22日府授教終字第1140144309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修正情形說明如下:

(一)修正第肆點第5款第4目規定:「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項該組第一名

    ,或於108年度至113年度獲得特優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組之競賽

     (試辦讀者劇場除外),違者其競賽成績以0分計算。」

(二)修正第伍點第1款規定:「個人賽:114年11月22日至23日(星期六、日)2天舉行。」

(三)修正附件7-「競賽成績以零分計算」第1點:「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項該組第一名

   ,或於108年度至113年度獲得特優者,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組之競賽(試辦讀者劇場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