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係國教署轉知「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實施計畫」及相關表件乙案。
二、申請資格:
1、設籍新北市且有居住事實,但未就讀本市高中之學生。
2、持有各主管機關鑑輔會核定之智能障礙、其他之障礙類別兼有智能障礙或加註心智功能等資格證明。
3、經學校輔導三個月以上,仍無法適應原安置,由學校特殊教育團隊評估,並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三、如有身心障礙學生欲轉安置至新北市學校,請參閱函文及實施計畫(按我下載),並與輔導室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