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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各單位所屬人員赴陸參賽或進行兩岸運動交流事宜

發佈日期 : 2026-06-05 資訊群組 : 03學務處 公告分類 : 首頁/公佈欄,體育組公告

重申各單位所屬人員赴陸參賽或進行兩岸運動交流事宜

主旨:重申各單位所屬人員赴陸參賽或進行兩岸運動交流,請確 依相關規定辦理並轉知所屬落實執行,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114年11月25日運國(二)字第1140550406號函諒達。

二、貴單位進行兩岸運動交流活動,應秉持「對等尊嚴、相互 尊重」原則並遵守大陸委員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本部「兩岸運動交流處理規範」等相關法規,另應注意不得參與陸方主辦全國性運動活動或具有特 定政治目的之交流活動,並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另對陸方主動邀約提高警覺(如全額免費、落地接待等)。進行過程中應避免接受中國媒體 (如電視、網路等)或個人訪問,以免被刻意剪輯受訪文字或影像,作為中國政治宣傳或統戰工具。

三、另貴單位如為各級學校,依教育部114年4月9日臺教文(二)字第1142501368號函、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4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0036785A號函略以,教育部於108年建置「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各校以學校名義 組團赴大陸地區進行學生交流活動,不論實體、視訊(線上)等交流形式,於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至前揭平臺「教育交流活動」頁面登錄,並於活動完成後1個月內至「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此外學校如協助公告(無論實體或線上)陸方活動訊息,應於公告日前或公告日起3日內至前揭平臺「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頁面登錄。其他注意事項如下,如有相關事宜請逕洽教育部:

(一)學生請假參加校內外機關(構)、單位、社團、系學 會、民間基金會(或協會)辦理或教師自行招攬校內外 學生赴陸交流活動,各校亦應至前揭平臺填報。

(二)各校應強化自我檢覈與內控機制,並保留相關紀錄。各校如對活動辦理單位、目的、行程及內容有相關疑義, 應函詢大陸委員會釐明及確認後始得辦理。

四、大陸委員會自113年6月27日起調升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旅 遊警示為「橙色」,建議國人避免非必要旅行;倘仍需前往,務請遵守大陸委員會、本部等相關法規。

五、本部已製作兩岸運動交流宣導摺頁,並公告於本部官網 (網址:https://www.sports.gov.tw/CP/5917),供貴單位執行前詳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