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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公務人員請產前假相關規定

發佈日期 : 2015-06-22 資訊群組 : 08人事室 公告分類 : 首頁/公佈欄,人事室公告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6月1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070209號函轉教育部104年6月16日
  臺教人(三)字第1040077593號函、銓敘部104年6月5日部法二字第1043983157號書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
  而為利實務執行,勞動部爰於本(104)年5月29日以勞動條4字第1040130594號令補充規定略以,性
  工法所定產檢假5日,受僱者得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但擇定後不得變更。復查公務
  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3項規定,以及銓敘部本(104)年1月
  7日部法二字第1043923679號電子郵件略以,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並得以
  時計;性工法第15條第4項所定之產檢假5日,與請假規則所定產前假性質相當且規範目的相同,故不
  生公務人員得請產前假8日,並可再請產檢假5日疑義。以公務人員雖係性平法第2條明定之適用對象,
  惟公務人員請產前假本得以時計,且給假日數優於性工法規定,是公務人員因懷孕身體不適或產
  檢需要,仍係依請假規則規定請產前假,尚不受上開勞動部令釋所稱,經擇定請假單位後即不得變
  更之限制,亦不另核給5日產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