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6款有關「重大傷病」解釋令
發佈日期 :
2015-09-02
資訊群組 :
08人事室
公告分類 :
首頁/公佈欄,人事室公告
教育部令:核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6款所定「重大傷病」規定,教育人員之學齡期子女經醫院診斷為「邊緣性發展遲緩」者,由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酌個案實際情況及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認定得否申請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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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鹿港高中 Lu Kang Senior High Scho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