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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05年3月7日擴大行政會報決議之誤餐報支原則

發佈日期 : 2016-03-08 資訊群組 : 09主計室 公告分類 : 首頁/公佈欄,主計室公告

因業務誤餐,依規定,機關學校得提供便當,惟「誤餐」之定義並不明確,為建立可長久依循之機制,避免爭議,茲擬定誤餐供應便當之原則如次,案經105年3月7日擴大行政會報討論後,即日起實施:

一、各項專案計畫辦理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且已編列預算,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規定辦理。

二、除導師早餐會報等,因特殊因素專案簽奉校長核准外,無論計畫或學校經費,不供應早餐。

三、開放校外人士參加之研習(會議),若已編列經費,且上、下午均安排課程,中午得供應便當。

四、本校教職員工生之校外研習、參訪,若已編列經費,且上、下午均安排課程或行程,中午得供應便當。

五、本校內部研習(會議),除假日辦理時比照第四點規範外,中午用餐時段未安排課程或會議者,無論課程(會議)是否延遲、下午是否安排課程,不供應便當。

六、課程若持續至晚間,且已編列經費,因外出用餐不便,晚餐時段得供應便當。

建議:為避免影響學員(與會人員)用餐,課程(會議)之安排以不超過中午12時或下午5時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