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08年2月21日勞動條4字第1080130174號函略以,考量育兒父母恐無法單獨兼顧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之照顧責任,並為鼓勵父母參與養育幼兒成長之過程,爰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之需求,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但書之「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