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公務員將自有房屋出租並收取租金之疑義
發佈日期 :
2021-03-30
資訊群組 :
08人事室
公告分類 :
首頁/公佈欄,人事室公告
銓敘部函略以,公務員單純將自有房屋出租並收取租金,並不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惟如有從事前開經營不動產出租等商業行為之情形時,自與該項規定有違,公務員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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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略以,公務員單純將自有房屋出租並收取租金,並不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惟如有從事前開經營不動產出租等商業行為之情形時,自與該項規定有違,公務員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