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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先行共同生活」之疑義

發佈日期 : 2017-11-14 資訊群組 : 08人事室 公告分類 : 首頁/公佈欄,人事室公告

勞動部函以,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先行共同生活」,其證明文件除法院之裁定外,如出具法院之公函文書、村里長證明等依個案事實足堪認定共同生活者,亦屬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