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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鹿港高級中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修訂草案

93 11 22 日行政會議通過

94120日九十三學年度

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通過

95年8月31日九十五學年度

第一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目的: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訂定本規範。

貳、依據:教育部台(90)電字第90187600號函訂頒之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參、權責與分工

() 設置「校園網路委員會」(組織章程另訂),辦理下列事項:
1. 處理網路相關法律問題。
2. 採取適當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
3. 研訂與網路使用規範有關之校規。
4. 宣導網路使用規範,引導師生正確使用網路資源,遵守網路相關法令規定及禮節。
5. 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

() 本校執行網路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網管單位)為圖書館資訊媒體組,辦理下列事項:
1. 設置專人管理、維護校內各網站。
2. 建立網路使用者自律機制,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3. 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刪除其文章或停止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其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者,應即轉請學校處置。
4. 其他有關網路管理之事項。

() 使用者若發現網路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應儘速通報網管單位。

肆、規範對象:本規範所稱網路使用者,係指全體教職員工生以及使用本校網路資源之校外人士。

伍、規範事項:

  1. (一)尊重智慧財產權
        
    網路使用者應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1.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2. 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3.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4. 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任意轉載。
    5. 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6.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2. (二)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網路使用者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1. 散佈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2. 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3. 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4. 相互轉借帳號、隱藏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5. 窺伺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6.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7. 以電子郵件、線上留言、線上討論、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非法軟體交易,或傳送不實資訊,或發表人身攻擊、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之言論。
    8. 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 隱私權之保護

網管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伺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2. 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網路使用規範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3.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4. 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陸、違反之效果

違反本規範之網路使用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停止使用網路資源,刪除已發表之文章或資料。
()學生違規情節重大者,由網管單位移送校規處置。
()教職員工違規情節重大者,由網管單位陳請校長處理。
()網管人員違規者,應加重其處分。
()依上列各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處理原則及程序

()對學生違反本規範之處分,另行明訂於校規中。
()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對所受之處分,應依正當法律程序提出申訴和救濟。
()前列校規及網管單位所採取之各項處分與管制措施應符合必要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本校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之權責單位,應徵詢校園網路委員會或指定專人之意見。

捌、本規範經行政會議討論,提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