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鹿港高級中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修訂草案
93年 11 月 22 日行政會議通過
94年1月20日九十三學年度
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通過
95年8月31日九十五學年度
第一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目的: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訂定本規範。
貳、依據:教育部台(90)電字第90187600號函訂頒之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參、權責與分工
(一) 設置「校園網路委員會」(組織章程另訂),辦理下列事項:
1. 處理網路相關法律問題。
2. 採取適當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
3. 研訂與網路使用規範有關之校規。
4. 宣導網路使用規範,引導師生正確使用網路資源,遵守網路相關法令規定及禮節。
5. 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
(二) 本校執行網路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網管單位)為圖書館資訊媒體組,辦理下列事項:
1. 設置專人管理、維護校內各網站。
2. 建立網路使用者自律機制,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3. 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刪除其文章或停止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其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者,應即轉請學校處置。
4. 其他有關網路管理之事項。
(三) 使用者若發現網路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應儘速通報網管單位。
肆、規範對象:本規範所稱網路使用者,係指全體教職員工生以及使用本校網路資源之校外人士。
伍、規範事項:
(三) 隱私權之保護
網管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伺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2. 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網路使用規範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3.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4. 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陸、違反之效果
違反本規範之網路使用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一)停止使用網路資源,刪除已發表之文章或資料。
(二)學生違規情節重大者,由網管單位移送校規處置。
(三)教職員工違規情節重大者,由網管單位陳請校長處理。
(四)網管人員違規者,應加重其處分。
(五)依上列各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柒、處理原則及程序
(一)對學生違反本規範之處分,另行明訂於校規中。
(二)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對所受之處分,應依正當法律程序提出申訴和救濟。
(三)前列校規及網管單位所採取之各項處分與管制措施應符合必要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四)本校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之權責單位,應徵詢校園網路委員會或指定專人之意見。
捌、本規範經行政會議討論,提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標題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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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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