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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國民中學畢業生升學當地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實施要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均衡教育發展獎勵國民中學畢業生升學當地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勵國民中學(以下簡  稱國中)優秀畢業生就讀當地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中),均衡高級中等教育發展,促進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自資源弱勢地區優秀國中畢業生升學當地高中日間部之學生。

前點所稱當地高中,指以適性學習社區為範圍之地區,或逾適性學習社區範圍經報本署核定之地區。

三、前點第一項當地高中,除新設或改制學校未有學校評鑑成績外,其最近一次校務評鑑成績、專業群科評鑑成績及學校評鑑總成績均應達八十分以上,並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優先:

  ()教育資源相對不足。

  ()地理位置偏遠或交通不便,情形嚴重。

  ()國中畢業生升學人口外流嚴重。

  ()其他經本署依第八點第一項規定所組審查小組認定具有教育資源弱勢因素。

四、本署應依每年度預算分配之經費額度,核定學生獎學金受獎之高中及其分配名額;分配名額之原則,由本署依學校地理位置、招生情形、班級與學生數及其他相關因素另定之。

  受獎高中應推薦該高中符合第二點第一項規定之學生,報本署核定後,由該高中發給每人每學期獎學金新臺幣一萬元。

五、高中應依適性學習社區地理範圍、國中分布情況、各類入學管道學生比率、獎學金發放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議)通過後實施。

  高中應向當地國中之師生及家長宣導就近入學及獎學金之獎勵,並將前項補充規定及每學期獲獎學生名單,公布於學校網頁。

六、高中應本公平、公開擇優原則,均衡分配獎學金名額於下列各類入學管道錄取之學生。但不包括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及獨立招生方式入學之學生:

  ()第一學期新生:

1.就學區分區免試入學以第一志願錄取、直升入學、優先免試入學、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免試入學、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優先入學,或以特色招生專業群科甄選入學管道錄取者,依高一第一學期第一次定期評量成績,擇優發給獎學金。

2.免試入學,以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優先入學管道入學之學生,其獎學金名額,由本署另行核計。

  ()第二學期至第六學期學生:

1.第一學期獲獎學金獎勵之學生,自第二學期起,其前一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名列同年級、同年級同科(組)或學程前百分之三十,且德行評量無小過以上紀錄,並經導師推薦者,得繼續申請獎學金。前一學期成績未達上開規定者,該學期不具獎學金之申領資格,得由同年級入學時符合上開規定之學生申請遞補。

2.就讀專業群科或綜合高中學程之學生,除應符合前目之條件外,其前一學期所有實習科目均應達七十分以上。

3.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優先入學管道入學獎學金之名額,不得與一般生名額互相流用。第一學期獲獎學金獎勵之學生,自第二學期起,其前一學期德行評量無小過以上紀錄並經導師推薦者,得繼續申請獎學金。前一學期未達上開規定者,該學期不具獎學金之申領資格,得由同年級入學時符合規定之學生申請遞補。

()休學及轉學學生,永久喪失領取獎學金之資格;該獎學金名額,得由同年級入學時符合前二款規定之學生申請遞補。

七、學生申請獎學金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高中之補充規定,檢附下列

  相關文件、資料於期限內提出:

 ()第一學期新生: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應檢附第一次評量成績相關資料,向高中提出申請。

 ()第二學期至第六學期學生:檢附前一學期成績單影本,向高中提出申請。

八、高中受理獎學金申請,應就學生之成績予以初審,並在申請書上加註審核意見,檢齊初審合格學生清冊、全部申請文件及領據,裝訂成冊,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函報本署審查;經本署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及核定者,由本署通知高中及核撥獎學金款項。

高中於每學期完成獎學金核發作業後,應將學生印領清冊及其他相關表件留校備查。

九、本署核撥之獎學金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受獎高中應依本要點規定執行,並確實填報本署訂定之檢核表冊及相關資料。

各該主管機關應督導高中確實辦理獎學金核發工作,本署並得派員抽查高中辦理情形;如有不實,依相關規定辦理。

畢業生升學當地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國立鹿港高級中等學校補充規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均衡教育發展獎勵國民中學畢業生升學當地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實施要點

國立鹿港高級中補充規定

99.10.08行政會報通過

100.11.14行政會報修正通過

101.05.07行政會報修正通過

102.02.18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11.4行政會報修正通過

104.01.05行政會報修正通過

105.05.23行政會報修正通過

105.09.26行政會報修正通過

108.08.08行政會報修正通過

108.12.02行政會報修正通過

109.11.06行政會報修正通過

壹、依據: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914臺教國署高字1090103304B令修正發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均衡教育發展獎勵國民中學畢業生升學當地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貳、核發對象:

就讀本校日間部學生,其國中畢業學校為:彰化一區之鹿港國中、鹿鳴國中、線西國中、陽明國中、彰安國中、彰德國中、芬園國中、埔鹽國中、福興國中、秀水國中、伸港國中、花壇國中、和群國中、彰興國中、彰泰國中、信義國中()、彰化藝術高中附設國中、精誠高中附設國中、和美高中附設國中、正德高中附設國中鹿江國際國中()之國中畢業生。

參、獎學金核發標準:

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

(一)依就學區分區免試入學以第一志願錄取、優先免試入學、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免試入學、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優先入學管道錄取者,依高一第一學期第一次定期評量成績,擇優發給獎學金。

(二)免試入學以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優先入學管道入學之學生其獎學金名額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另行核計

一年級第二學期以上在校生:

(一)一年級第一學期領有本獎學金之學生,其一年級第二學期及二、三年級,在前一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名列同年級、同年級同類科(組)或學程前百分之三十,且德行評量未曾受小過以上處分,並經導師推薦者,始得繼續申請本獎學金。如該學生前一學期成績未達規定,該學期不具本獎學金之申請資格,得由同年級第一學期入學時,符合前款第一目至第二目規定之學生,申請遞補。

(二)就讀專業群科之學生,除須符合上述條件外,其前一學期所有實習科目均需達七十分以上。

(三)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優先入學管道入學獎學金之名額,不得與一般生名額相互流用。第一學期獲本獎學金獎勵之學生,自第二學期起,其前一學期德行評量無小過以上紀錄並經導師推薦者,得繼續申請本獎學金。如該生前一學期未達上述規定,該學期不具獎學金之申領資格,得由同年級入學時符合上述規定之學生申請遞補

休學、自動退學、轉學者永久喪失領取本獎學金之資格,該名額得由同年級入學時符合上述規則之學生申請遞補。

肆、分配名額:

各類學生分配比例原則,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當年度核定各年級名額依各類科班級數比例分配。

伍、申請、審核及表揚:

符合核發對象之學生,由學校通知後並於公告時間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資料,向教務處申請,依核發標準及分配原則審定後公開表揚,並將受獎學生名單公布於本校網站供查詢。

陸、本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部頒要點及相關之規定辦理。

柒、本補充規定經行政會報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