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宿舍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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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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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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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宿舍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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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國立鹿港高級中學學生宿舍管理要點(新版)
110年12月17日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111年1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111年11月28日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112年1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
113年5月24日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壹、依據
ㄧ、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2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21922號函「教育部所屬高級中等學校住宿生宿舍管理注意事項」辦理。
二、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6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10065762號函「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宿舍管理注意事項」辦理。
三、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5月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055463號 函辦理。
貳、學生進(退)宿管理:
ㄧ、申請資格:
(ㄧ)住外縣市且專車無到達。
(二)住外鄉鎮且車程距一小時以上。
(三)其它原因。
二、申請時間:
(ㄧ)宿舍申請以一學期辦理乙次。
(二)一年級則在新生報到至公告期限內申請。
三、檢附文件:
(ㄧ)住宿申請書(如附錄1)。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住宿人入籍須滿1年以上)。
(三)住校學生家長保證書(如附錄2)。
四、因床位數量有限,入住學生篩選順序為:
(ㄧ)二、三年級已住宿同學。
(二)外縣市。
(三)其它特殊情況。
五、篩選時有相同條件且已超出現有床位,則由學務處辦理抽籤決定,抽籤情況及結果公告本校網站。
六、退宿規定:
(ㄧ)中途申請退宿須於二週前辦理,申請表(如附錄3)。
(二)三年級退宿時間以畢業日為基準,若因分科測驗需要可繼續住宿至學期結束截止。
(三)退宿須完成寢室打掃清潔並與校安中心完成公物點交及確認。
(四)有退宿記錄者,不得再申請住宿。
七、違反下列情形勒令退宿(限二週內搬離):
(ㄧ)致有危害住宿生權益或安全之虞者,依「學生獎懲規定」遭議處大過(含)以上處分。
(二)帶異性進入宿舍(寢室)。
(三)私接電源或使用高秏電產品。
(四)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屢勸不聽。
八、假日、寒假及暑假(寒、暑輔除外)均不開放宿舍,星期日(或其它國定假日最後乙天)17:00時開放返宿,晚上21:00時晚點名。
參、作息時間:
ㄧ、早上06:50時早點名並離開宿舍。
二、晚上19:00時至21:00時為自習時間。
三、晚上21:10時晚點名。
四、晚上22:00時過後為就寢時間,寢室須關燈,自習同學請使用檯燈,不得沐浴、洗衣服、使用脫水機及隨意進入他人寢室。
五、放學後、就寢前為校內自由活動及自主學習時間,學生必須至校方指定安排之安全處所(宿舍寢室、自主學習空間、籃球場等),並以不影響進修部上課為
主。
六、未遵守上述作息時間而影響學生宿舍管理者,將通知監護人協助處理,以維護其餘同學住宿權益。
肆、生活輔導及安全規範:
ㄧ、寢室及床位由學校分配,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更動。
二、住宿生上課期間不得返回宿舍,若需拿取個人物品,請向校安中心申請,不得 帶非住宿同學進入宿舍。
三、出寢室或離開宿舍時應服裝整齊,沐浴畢應穿好衣服方可離開浴室。
四、住宿生有維護宿舍整潔及清潔公共場所之義務,輪值清潔勤務時,不得懈怠或規避。
五、寢室內不得存放或使用蠟燭、蚊香、火柴以及其他易燃或危險之物品。
六、凡遇政府發佈重大傳染病者,須配合相關防疫措施。
七、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需求,應在合理範圍內實施協助與調整。
伍、每學期召開住宿生座談會,邀請住宿生代表參加。
陸、宿舍公共設施應愛護使用,相關損害賠償依本校「公物管理暨賠償要點」辦理。個人物品請自行保管。
柒、嚴禁未經核准,私接電源或使用高秏電產品;另嚴禁於寢室內自行以任何方式烹 煮食物。
捌、為避免學生攜帶、藏匿違法或違禁物品,得由學務處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進行檢查時,則應有學校家長會代表或二位以上之住宿學生代表陪同(宿舍 幹部),並應全程錄影,學校及有權調閱或保管錄影資料之人員,應負保密義務, 前項之錄影資料,學校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申訴、再申訴、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並有配合主管機關、相關委員會及法院提供錄影資料之義務。
玖、每學期須配合「國家防災日」或「複合式防災逃生」實施演練。
壹拾、宿舍留守值勤人員,須記錄點名冊及值勤工作日誌。
壹拾壹、請假規定及緊急連絡方式:
ㄧ、住宿生如因故必須外出或就醫者,應於每日下午16:10時前,由家長來電同意始可向校安中心請假,並辦妥請假手續方可離校。
二、住宿生於校內外從事各項活動,請注意自身安全。嚴禁進入不正當場所或從事不正當活動。
三、假日返家因事、病原因請假而返宿日不能返宿者,應請家長以電話告知校安中心。
四、本校校安中心專線:04-7770949。
五、住宿生於上課期間因故必須請假者,依本校「學生出缺席考查要點」辦理。
六、未依規定辦妥請假手續而外出者,依「學生獎懲規定」辦理。
壹拾貳、宿舍不供應伙食,早餐由同學自行至福利社或至校外購買,午餐統一使用學 校團膳,晚餐指派專人負責統一訂購外食;請學生自主落實餐具分類回收及
衛生管理。
壹拾參、一年級新生獲得分配住宿之人員,即屬於交通短路程者,必須優先協助糾察服務工作。
壹拾肆、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
ㄧ、置委員7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ㄧ)住宿學生代表3人。
(二)住宿學生家長代表1人。
(三)教師代表1人。
(四)教官或校安人員1人。
(五)行政人員代表1人。
二、本會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本會由學生事務處主任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
四、主席因故無法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之。
五、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代理主席一人主持會議。
六、學生宿舍管理要點訂定過程須提送委員會研商。
七、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
同意行之。
壹拾伍、學生宿舍自治幹部規定:
ㄧ、設舍長、副舍長、修繕股長及室長,由學生中遴選表現優異者擔任之。
二、各級幹部執掌表如下:
舍 長:協助傳達學校相關規定,負責宿舍打掃區域分配及檢查,並適時反映宿舍問題。
副 舍 長:寢室水電之管制及打掃用具之申請提領。
修 繕 股 長:宿舍待修繕項目反映。
室 長:各寢室設室長一人,室長負責掌握寢室內人員狀況、環境清潔分配及要求。
壹拾陸、有關住宿學生相關獎勵及懲處,依「學生獎懲規定」辦理。
壹拾柒、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鹿港高中 Lu Kang Senior High School.